浙金税师(2007)8号
关于重新明确代理记帐中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部、室、分所: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提高代理质量,经研究,现重新明确有关代理记帐业务问题,希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的问题: 1.各代理记帐人员每月月底收到代理户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进项抵扣凭证移交清单,经双方签字后一份给企业,一份存代理记帐人员,年终归入代理企业档案。 2.代理记帐人员接收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必须在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抵扣,不得有过期滞留行为。 3.每月最后一日,各代理人员应复查企业移交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有否遗漏认证过期情况。 二.关于销售收入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义政(1997)98号文、义金税师(2000)27号关于印发《代理建帐操作规程》的通知及义金税师(2005)18号《关于代理小规模纳税人复式建帐的操作意见》,现重新强调对于纳税户未能提供销售收入原始(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销售清单),则应填报销售申报单,并由纳税户签章,销售收入原始凭证金额应与记帐凭证上的金额相符,无纳税人签字的销售申报单,不能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凭证移交清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金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