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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5)

时间:2014-06-16 16:43来源:金桥税务所

  • 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我们身边大部分人来说,直接接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许并不是很多,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是在有意无意间的,在现行政策规定中,对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为善意取得和非善意取得两种类型来处理。

(1)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根据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有获得进项税抵扣的可能。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在处罚方面: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2)如何判断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呢?从规定来看,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都将被定为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对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处理:

a、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b、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c、纳税人以上述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d、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a)、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b)、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c)、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殖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从上述分析来看,在判断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票行为时要注意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式否相符、是否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取得专用发票前购货方是否已经知晓情况等几个方面。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是确定无法获得进项税抵扣的,而且非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获得退税的,应作为偷税、骗税行为处理,没有实际抵扣税款或退税的,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防伪税控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税务机关将企业所领专用发票作为“失控”票录入稽核系统,这是造成“失控”票的主要原因。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以前的处理方式是由稽查部门在处理“失控发票”时主要区分“失控发票”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

对失控发票处理最新的规定是: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

2008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国内家电巨头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的检查行动。国美、苏宁先后发布公告,承认正在接受税务核查,同时声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属正常行为,且各自都不存在任何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一时间增值税滞留票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未被检查的企业纷纷自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其实滞留票问题在此之前已经多次列入国税机关检查重点。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票是指存根联已报税但对应的抵扣联未认证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形成的一种发票信息。

滞留票产生的原因较多,以下情形形成滞留票为正常原因:

(1)购货方企业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入账,按政策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未认证形成的滞留票。

a、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

b、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c、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d、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超过认证期限已入账未抵扣的专用发票;

f、其他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专用发票。

(2)购货方企业没有入账,销货方收回发票形成的滞留票。

a、开票方企业已经在开票月份正常开具、报税,购货方取得了发票但是未记账,因退货等原因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都退还给开票方。

b、开票方企业误操作,开具的发票应作废未作废,开票当月将存根联报税,发票联和抵扣联并没有交给的购货方,在以后月份又将该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收入的证据,形成的滞留票。

除上述原因以外形成的滞留票应作为异常原因税务征收管理部门都将进行检查落实,对属于一般性违规问题的,按照纳税评估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偷骗税、虚开发票或者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需要对本辖区外的销货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落实的,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后交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负责协查、落实,并将协查、落实情况按月回复税源管理部门。

对企业来说,为减少滞留票的产生,应及时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该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予以认证。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认证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责任编辑: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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