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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a、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购进固定资产; 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固定资产; c、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d、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e、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f、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g、销售旧货。 3、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1无法认证。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 或者号码不一致。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重复认证。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2密文有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3认证不符。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 一致(不含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5、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历来是我国税法和刑法中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如何判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呢?根据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能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从近年来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中我们看到,无论是伪造、倒卖还是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最终目的多是为了虚开。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的特殊功能,使它具有了比人民币更值钱的诱惑力。理论上说,虚开一张1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获利17万元,如此高额的利润“回报”和挡不住的诱惑,难免有人愿冒上绞首架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看,几乎都是几亿元的大案。虽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面投入使用,大大挤压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活动空间,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了遏制,但较之继续在纸质发票上作手脚相比,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偷税的不法者也早已出现。 200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当时京城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陈学军、吴芝刚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此案中,吴芝刚是个大学毕业不到三年的年轻税官,他利用工作之便,通过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税务所的电脑系统违规违法操作,私改数据,甚至在电脑里随意起几个公司名字,把陈学军等人非法购买的发票算到这些并不存在的公司名下,他同时还为陈学军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入防伪税控“认证”系统提供帮助,致使陈学军团伙做下“惊天大案”,虚开税款达3.93亿元。再如,原广东德庆县税务局干部李华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2.9亿多元,于2006年12月被判死刑。该案号称是国内首宗税务人员利用税控机IC卡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就是随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推行、犯罪势头的猖獗而出现,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适用直至死刑。 (责任编辑:金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