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中有关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及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房地产评估收费、土地评估收费,规定如下:
一、资产评估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产评估资格(含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评估资格、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评估业务所收取的费用。本通知所指的资产评估是对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价值量的评估。
二、资产评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资产评估金额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档累进计费。资产评估收费基准费率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或者对评估人员的技能水平、评估质量和时间等要求,由资产评估机构在附件1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城镇基准地价的评估,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规定的基准标准为基础,根据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按照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原则,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服务,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必须按规定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评估内容、评估质量、时间要求,以及评估收费金额和收费方式等。
四、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附件:
1、浙江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序号 |
计费档次(万元) |
费率(‰) |
1 |
100以下(含100) |
3.5 |
2 |
100-500(含500) |
2.5 |
3 |
500-2000(含2000) |
1 |
4 |
2000-5000(含5000) |
0.5 |
5 |
5000以上 |
0.1 |
2、浙江省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序号 |
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
计费额(万元) |
1 |
5以下(含5) |
6 |
2 |
5-20(含20) |
10 |
3 |
20-50(含50) |
16 |
4 |
50以上 |
30 |